?商標權轉讓的原則有哪些
作者:注冊商標 | 發布時間:2025-02-06商標權轉讓標準是什么?
一、商標權轉讓標準是什么?
1、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前提下簽訂商標權轉讓協議和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各方應當認真、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絕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2、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的買受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不得以申請商標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為保護。
3、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品產地。
4、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斷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商標權轉讓協議的轉讓人不得將商標轉讓給買受人的產品或者同一產品,除非與買受人簽訂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否則,買受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協議的轉讓人。
6、被許可人按照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取得獨家商標使用許可證的,許可人不得申請注冊商標,許可人不得再允許他人申請注冊商標。被許可人根據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取得非獨家商標使用許可證的,許可人不僅對其商標擁有所有權,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相同的非獨家商標使用許可證。
7、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允許任何其他第三人申請注冊商標,除非商標所有人是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8、商標權轉讓協議與商標權申請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處理,也可以通過協商和訴訟處理。上述方法不起作用,最終通過訴訟解決。
9、商標權轉讓協議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之間的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買受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批準轉讓注冊商標的,發給買受人相應確認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未轉讓在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商標權轉讓協議法律層面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商標權轉讓協議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如下:
首先,如果轉讓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無論是獨家還是非獨家)轉讓給他人,出讓人和接受人必須簽訂完整的出讓協議,并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其次,商標用戶試圖將注冊的商標轉讓給新買方,在類似商品上類似,或者在類似產品上類似或者非常接近商標。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采用書面通知。